查封+行拘!因不正常运行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
因不正常运行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企业可能面临查封设备、行政拘留等处罚,相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下为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案例三中,常州某电缆有限公司在挤出工段生产时,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天宁局对该单位依法立案查处,并对相关设备进行查封,同时将负责人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为确保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
活性炭质量:
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应≥800mg/g,比表面积应≥850m2/g。
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应≥650mg/g,比表面积应≥750m2/g。
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活性炭更换周期:
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时,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
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具体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设备风量要求:
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
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
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企业精细化管理:
企业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但建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企业若不正常运行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设备查封、行政拘留等。
- 违规行为还将对企业的声誉和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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